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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对象选择的基本规则

http://www.xhby.net/xhby/content/2009-04/15/content_1611669.htm


2009-04-15 09:28:57

  新闻采访的对象是新闻事实的当事者或知晓、掌握新闻事实的人,是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了解、采集、核实新闻事实的对象。对于具体的新闻报道来说,除了记者直接观察和亲身经历的新闻事实外,记者都必须找到相关的采访对象,通过采访对象来获取新闻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记者对采访对象的选择和确定,实际上也就是对新闻事实的选择和确认。因此,记者怎样选择和确定采访对象,亦即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或规则来选择和确定采访对象,是一个涉及到新闻报道是否真实准确和全面客观,是否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就采访对象选择的基本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采访对象选择的事实

  ——结构规则

  新闻采访是围绕着新闻事实展开的。通过新闻事实的当事人或知晓、掌握新闻事实的相关人,记者按照新闻基本要素的要求来弄清新闻事实。这是新闻采访的基本常识。但是,循着这一基本常识进一步深入下去,我们就会发现事情远非如此简单。首先,新闻事实并非是一个实体,它是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下,由一定的社会或自然主体的行为所构成的状态和过程。新闻事实的这种状态和过程,除了少数单一、明确者外,绝大多数都是具有复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状态和过程。

  新闻事实的这种复杂的“结构性”,要求我们在选择新闻采访对象时,必须遵循事实—结构规则,即:根据新闻事实相互联系的复杂状态和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及其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主体的关联程度,来选择和确定采访对象。据此,新闻事实的当事人很显然是首选采访对象。由于新闻事实的复杂性,新闻当事人并非仅仅只是单一的个人,而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张孟苏事件”中,记者的报道之所以引起强烈质疑,除了其它原因外,与记者没有按照新闻事实的结构规则来选择采访对象密切相关。按报道所述,武汉考生张孟苏在一次高考咨询会上,因乐于助人而被新加坡理工学院的有关人员发现,而后该校负责招生的相关人员将张带到酒店面试,之后便将其预录,并给予4年20万人民币的奖学金。在这一新闻事实中,除张及其辅导老师外,新闻事实所涉及的主体还应该包括:发现并面试和预录张的新加坡学校的有关人员、录取张的新加坡学校、张助人为乐的对象(这是张之所以被新加坡学校录取的重要契机,也是报道该“传奇”的重要事实部分)。然而,记者仅仅只是将张孟苏和她的辅导老师叫到报社进行了采访,新闻事实的来源只有张孟苏本人。显然,记者没有选择对该新闻事实涉及的重要环节和过程中的主体进行采访,采访对象的选择在结构上严重失衡。由于缺乏对新闻事实基本结构所涉主体的采访,导致新闻事实来源单一,这就使该报道在新闻事实上失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这种结构性缺失必然会影响到受众对报道的真实性产生疑惑,从而不可避免地使报道的传播效果和公信力受损。

  采访对象选择的平衡

  ——公正规则

  如果说,采访对象选择的事实-结构规则是由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决定的,那么采访对象选择的平衡-公正原则则是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所要求的。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并非仅仅只是一个新闻写作、摄编等新闻叙事的问题,它首先体现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没有对采访对象的平衡公正的选择,记者就不可能全面地获取新闻事实,而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实也就成为不可能。

  采访对象的平衡-公正选择规则是由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念的多元性和社会利益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在现代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日益复杂化。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使绝大多数新闻事实总是与不同社会层面、不同利益关系、不同立场或不同诉求的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间,价值观念多元化和各种社会主体利益的相互纠结,使不同的主体必然会有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视角和不同的需求等等。在采访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对那些关系和过程比较复杂、或正处在发展变化之中、或有较大争议的新闻事实,以及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采访时,记者在选择采访对象时应特别注意平衡选择。要对采访对象的动机、采访对象与事实的利益关联度,以及其提供的事实和情况的可证实性等,有比较清醒的评估和判断。对于新闻事实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主体,以及非新闻当事人的其他主体如知情人、目击者,或与新闻事实无利害关系者、与新闻事实相关的专业人士,都应该进行认真的甄别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对象,予以全面的采访,最终使报道呈现出一种“多元声音”的格局。而不能仅仅只是采访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对象,而忽略或放弃甚至拒绝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采访对象。

  采访对象选择的权威——验证规则

  为了增强新闻报道的可信度和消息来源的权威性,记者在选择采访对象时,一般来说,由于受到截稿时间、工作效率、平时积累的采访资源以及与采访对象的接近性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惯性地选择一些具有较高权威性的机构如政府和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那些长期在某一领域或行业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这种情况表现得更为突出。

  诚然,政府机关和其它公共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采访对象来说,其提供的新闻事实以及对新闻事实所进行的评判,很多时候都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但是,我们认为,采访对象的权威性并非只是体现在外在的地位和身份上,而应该体现在其对新闻事实是否确实知悉和掌握这一本质特点上。是否知悉和掌握新闻事实,应该是记者选择的采访对象是否具有权威性的基本标准。

  记者的采访工作始终是围绕着具有新闻价值的客观事实,对于记者来说,那些接近、介入或参与新闻事实,知悉和掌握新闻事实真相的当事人、知情者和相关人,才是真正的“权威”,尽管他们可能并无“权威”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但他们是记者所欲采集的事实真相的“拥有者”,只有他们才拥有对事实真相的“叙说权”。前些年,新华社记者通过采访北京市政府部门后播发了一篇消息《北京饮食业降低部分食品售价》,但4天后《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北京市降低食品售价了吗?》的读者来信,6位工人用亲身经历的事实提出质疑,称价格不仅没降反而涨了。记者在新华社业务刊物上称报道采访于市政府部门,文内事实没有问题。①这里,采访的对象是政府部门,获取的新闻事实是政府部门的权威事实和相关数据。对于记者来说,选择政府部门作为采访对象进行采访的确没有问题。但是,新闻事实本身表明,食品是否降价的基本事实应依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很显然,在这一报道中,对事实最有“叙说权”的应该是消费者。如果说,记者要报道的是市政府降低物价的决策过程,那这里的“权威”就是政府及其负责人了,消费者就不是权威采访对象了。

  然而,这并不是说,只有新闻事实的主体或当事人才是最具权威性的采访对象。新闻事实的主体或当事人固然是对新闻事实最清楚的人,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他们所叙说的就完全是事实或真相。由于其为“事件中人”,其主观状态和客观环境因素,都对其叙说的真实性产生多重影响。单一或单方采访对象提供的情况或材料,哪怕他是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也应该选择其它相关人或知情人予以验证或核实,否则其客观真实性就存在一定的疑问。因此,国外新闻界就有新闻来源必须有独立的三个消息来源的证实,才能作为采信依据的极端规则。我们认为,对于复杂的新闻事实的采访,特别是在争议性事件、舆论监督报道的采访过程中,不论采访对象的身份和地位有多权威,或其本身就是新闻事实的当事人,也要尽量选择多方或多个采访对象来验证或核实他们提供的情况或材料真实性或准确性。真正权威的采访对象,始终是那些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事实或事实真相的采访对象。这一规则是由新闻报道的公信力或影响力所决定的。

  (作者为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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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①艾丰:《新闻采访方法论》,人民日报出版社,1982。
Giving advice at the right time has to involve a great deal of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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